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樊笑英
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依靠法制体系的全面、严谨、适用和权威性来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管理,需要相应的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纵向上有 4 个层级:《宪法》—各类资源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宪法》历经 5 次修订,其中关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部分却始终没变。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统领下的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新的矛盾调整,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各类资源环境开发活动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体现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宪法》框架下,不同门类的自然资源法律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等,与《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类法律共同构成了资源环境管理法律体系。从实践中看,这些法律制度也需要从整体、系统的角度进行全面地修正和调整。与之相对应,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应该随之调整完善。
对此,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设立、从分部门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过渡的阶段,应尽快开展已有法律制度、行政规章、部门法规等的清理与修改完善。对现行各门类资源单行法进行全面整合分析,对各单项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与不一致的条款和问题进行提炼归类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之前各职能部门出台的已不符合新形势需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尽快加以修改或废止,使各层级管理部门在机构调整到位后能够依据统一的制度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也为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参考。
长远来看,建议在修改完善各类资源单行法的基础上,筹备制定“自然资源法”或“自然资源法总纲”,对《宪法》中自然资源有关条款进行系统地分解落实,体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下自然资源管理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可以在上层法律层面协调各资源环境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另一方面,强化人对资源环境的行为规范,协调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来实现资源环境持续发展权益的保护。新时代以生态文明理念为统领,其核心认识是人与自然平等共生,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要能够体现自然与人平等共生的地位。这不仅要从《宪法》层面明确,更需要从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具体法律内容加以体现,突出维护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